2017年优抚医疗有哪?
一、重点优抚对象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医疗待遇的具体规定 (一)在乡退伍老兵,重点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由户籍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当地退役军人服务站;
(二)在乡退伍老兵,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审核审批程序: 1.报销材料包括: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出院证原件、医药费用汇总清单、处方、发票、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等;异地住院的还需提供居住地证明。 2.报销流程: 受理-审查-复核-办理结算手续-存档备检 对提供的资料不全或经核查资料存在疑问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补充相关材料。
二、部分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简介
三、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 所有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诊待遇 参保当月即可正常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就诊的,可享受每年最高额30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诊疗的,可享受每年最高额600元的门诊统筹待遇,超出部分个人自付。
(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由市医保局确定。纳入管理的患者,原则上每3个月可报销一次费用,具体次数根据各医疗机构的实际执行情况确定。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按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院待遇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以上住院的,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启动金,起付标准按照本次住院费用计算,超出部分按规定报销;多次住院的,累计计算,全年封顶线7万元。因病情需要,在非定点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上浮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