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何楼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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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菏泽市牡丹区何楼街道何楼小学学生的家长发现孩子身上出现成片红斑。在询问孩子具体情况时,孩子称下课的时候,被其他小朋友碰了一下,随后就出现上述症状。起初,家长们以为是孩子受到其他小朋友欺负,造成的皮外伤,并没有多加注意。直到第二天,发现孩子病情加重,家长连忙带孩子治疗,经诊断,孩子得的竟是传染性疱疹。

想到自己的孩子可能是在学校遭人欺负而被传染,家长们心痛又气愤,于是以短信的方式向菏泽市牡丹区教育局“投诉何楼小学不负责任”。但牡丹区教育局回复家长,区教体局早已将《关于加强学校意外伤害责任追究制的意见》发给各中心学校、学校,而何楼街道中心校也下达了《关于印发何楼中心小学责任追究制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如果因学校管理不到位,而引起学校学生或监护人以此对学校追究责任的,学校必须予以承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有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规定,孩子受伤或受到伤害,责任应属于学校,学校理应建立相应档案,并做好相应的心理辅导工作,对家长的责任追究及赔偿、处分等同意签名,并对家长对此知情书回执予以签字、盖章。

但家长对此却表示很无奈,他们并非无理取闹,也并非故意要给学校找麻烦。他们只是想,通过这件事,让学校以此为戒,日后管好学校学生,避免类似事件重演,让家长安心,让孩子健康成长。

评点:

学校是学生受伤率最高的地方,学生之间的玩耍碰撞,学生滑倒摔跤,教师操作失误,这些都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近几年来,因为学校责任造成的学生伤害事件屡见不鲜。学校本应是一个让人求学健康成长的地方,而今却变成了受害者集聚地,学生受伤,到底谁来买单?

山东华玮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立文向记者阐述了学校的法律地位以及学校的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学生在校打架斗殴或者受到意外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学校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采取各项预防性措施,防止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第八条:“学校的课外活动组织、管理,必须具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和健全的安全制度。学校的运动会、文娱表演等课外活动,原则上须在安全区域内进行”、第十二条:“未经学校允许,学生私自补课或其他集体活动,学校对造成的学生伤害不负伤害责任;”、第十五条“未经学校允许,任何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活动;”,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学校负有管理、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因履行职务的义务,致使被派遣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被派遣的学生与其监护人请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零一条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对在校学习的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害,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减轻其相应的责任。

学生在学校遭人故意伤害,学校是否有责?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并及时排除危险设施存在的隐患。”、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保障,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包括:(一)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失管、漏管;(二)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生行为准则,不违反学校教育纪律,不作有害于他人身心健康的事;(三)提倡并负责组织为学生健康生活创造条件,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四)尊重和保护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权;(五)不准因个人或者集体的利益强制学生参加某种劳动或者社会实践;(六)其他履行的教育管理职责”。根据上述规定,学校应当履行保护和管理的职责,学校未尽保护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何楼小学属于管理失当,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管理制度,学生对所受伤害负有过错责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责任,但是,应当适当减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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