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具备什么条件?
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有使用园地。租用人家房舍应当经产权人同意。租用的房屋和其设备应适合儿童的生活卫生习惯,符合卫生要求和安全防护要求。室外活动场地(包括庭院和园路)一般不小于300平方米,生均6—9平方米,主要设施有儿童乐园, 30—60m跑道和10—20m羽毛球场(兼作体育活动)。
2、设备与用具。各种玩具数量应充足并应不断更新;桌椅、小床、小型玩具和用具等应坚固安全;玩具应定期消毒;幼儿图书和图画数量应满足需要;教师使用的教具应适合幼儿特点、形象和逼真;玩具和教具应定期维修和补充。
3、教职工配备。应有相适应的园领导和教师,有适应班级数量要求的幼儿教师,班级人员配齐配足。
4、幼儿来源。学前儿童入托幼机构,应有正常稳定的生源,不应在生源不足的托幼机构中插班,不应接受不能入学的学龄前儿童。托幼机构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幼儿入学。
5、安全卫生制度。要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卫生保健制度,有防止中毒、触电,外伤等事故的措施保护幼儿的设施应安全,各种消毒设备、设施(如餐具、玩具、床铺、被褥、毛巾等)应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