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医保怎么停?
学生居民医保在就读地以学校为单位统一参保,次年一般在7月-9月缴纳下年度的参保费用。学生休学、退学、转学等情况,需先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凭学校介绍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下年续保的,按应缴费年度缴费;不再续保的,学生可选择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回个人银行账户,或将个人账户资金作为上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然后,凭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个人账户资金转移手续和参保缴费证明回原参保地续保。
居民医保停(复)保手续原则上由参保人员户籍或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筹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任一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办,具体按以下要求办理:
(1)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继续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员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因劳动关系变化、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户籍变更、死亡等原因除名的,应及时到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停保手续。除死亡外,除名前已享受的城乡居民医疗待遇应予保留,并可按规定结转或退还个人账户资金。
(3)参保人员被除名后,重新获得参保资格的,可持户口簿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书、回国定居证明、退伍军人安置证明、重新落户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到统筹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续保手续。从缴费的下个月开始,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时间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