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学校校长什么级别?
我国高等教育机构分为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及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大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批设立,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大学和专门学院以及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统称为高等学校,根据1998年全国人大修订颁布的《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设立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是高等学校的行政领导人,全面负责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事务,副校长协助校长进行工作。高等学校的校长应当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经过适当的培训,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经验和较高的科研水平,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领导工作,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免程序和方式任免。
根据我国1994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机构改革的意见》规定,规模在6000人以上的大学和规模在5000人以上的独立设置的学院的党委和行政设9至11个职能部门,设校级领导职数9至13名;规模在5000至6000人以下的大学和规模在4000至5000人以下的独立设置的学院,设8至10个职能部门,设校级领导职数8至12名;规模在4000人以下的大学和规模在4000人以下的独立设置的学院,设7至9个职能部门,设校级领导职数7至11名。规定高等专科学校视不同情况设8至10个职能部门,8至10名校级领导职数。根据这个规定,大学和独立设置的学院的专职党委和行政校级领导职数最多可为13名,副校长和专职党委校级领导最多分别为7名和6名,高等专科学校专职党委和行政校级领导职数最多可为10名,副校长和专职党委校级领导职数最多分别为5名和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