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应具备哪些条件?
幼儿园是在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地方实施办法设立和管理的。设立幼儿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资格达标,符合《幼儿园管理条件》对各类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具有教育基本功,达到相应的任职水平。她们受幼儿园园长领导,实行岗位责任制。
二、幼儿园园舍(活动室、卧室、盥洗室、卫生间、办公室)及户外共用活动场地符合《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及幼儿园建设标准。选址科学、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保健的要求。
三、有稳定的幼儿园经费来源,符合国家物价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有科学的幼儿园管理制度。
五、其他必备事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只需到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即可开展工作。
六、城市幼儿园一般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5种,农村幼儿园一般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和季节制4种,其编制、园舍、园内设备、经费及各项收费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