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字是什么生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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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通“形”,有形状的意思。《说文》中有言:“刑,罪具也。”《汉书·刑法志》中也有记载:“刑者,刻木为刑人。”这都说明刑是指雕刻木制的人形,用于惩罚犯罪。 这种刑罚最早在商代就开始使用,比如有名的“炮烙之刑”。春秋战国时,各国立法大多沿用五刑,也就是墨(刺面)、劓(割鼻)、剕(断足)、宫(割除生殖器)、大辟(杀)。秦朝统一后,建立了郡县制和皇帝中央集权制度,同时创立了连坐制和族诛等刑罚,还统一了法律文字,将法律编著成书,这就是著名的《秦始皇三十七年律令》。这里面就有“轻盗重贼”的原则,盗指偷东西,是财产犯罪;贼指杀人放火,是人身犯罪,刑罚比盗重。

2、《礼记·檀弓下》里有言:“刑不上大夫”。这句话有错,其实应改成“刑不及其大夫”,意思是大夫以上的贵族一般不会受到刑戮。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比如孔悝父兄因叛乱被诛,孔悝本人也被收监,临刑前孔悝托人求情,才免其一死。 到了汉朝,社会风气逐渐开始改变,贵族犯法也开始受刑。东汉时期的刘尊因为妹妹犯了奸淫之罪,为避讳亲自动手替妹妹挨杖刑,结果造成臀部血肉模糊。这件事在当时传为佳话,当然这也是中国历史上以肉身替罪的第一人。

3、隋朝建立后,废除了魏晋南北朝以来的门阀制度,实行均田制,刺激生产,发展经济,使社会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这种良好的态势没有延续下去。隋炀帝继位后,穷奢极欲,好大喜功,导致民众负担加重,民变四起,加之北方游牧民族突厥兴兵入寇,国土半失。面对内忧外患,隋炀帝不仅不思悔改,反落下了“穷兵黩武”“好大喜功”的骂名。最后内外交困,隋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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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二地支中,“亥”字有刑克自身之象,主犯事,所以生肖猪常有得罪自己的贵人,得不到贵人提携而升迁的奥援,往往到年过四十还得不到重用,所以大富大贵很难想求得,“马啃鸡”、“羊踏蛇”等生肖亦有犯忌之说。而现实中,这些生肖又不乏大富大贵之人,他们究竟拥有什么样的贵人呢?

其实《十二铜表法》说的就是十二地支所包含的内容,它揭示了各种生物的生存法则和天性,以及各种生物之间互相争斗的原则。比如:第三条[债权人可将无力偿还的债务人,交付法庭判决,直到将其戴上脚镣,纽以皮带,甚至卖为奴婢];第四条[除了用作抵押的物件,物品不从原主处牵引。];第五条[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第六条[允许执行抵押债权,甚至对 pledges人身亦可。]等。所有这些都揭示了天干地支所蕴含的原理,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比如:卯兔是属于草食动物,羊啃鸡、马踩蛇是正常的食物链,所以有犯忌之说,而这些犯忌之象正是十二地支本身固有的生物习性,并不是什么外界的仇家,而是他们自己。天柱(丁火)在亥水、巳火、申金、戊土、丙火五个生肖的年上,它们是十二地支中的大贵,所以生肖猪、马、羊人只要与他们合作者就能够逢凶化吉。如:

甲己合化土,壬亥为贵人为德,戊巳为荣爵,庚申为天柱,己加己为自权,丁巳为天德贵神,癸亥为福星贵人、解仇贵人、天喜贵人等;

丙辛合化金,辛酉为武曲(武曲为官星),壬酉为文曲(文曲为科甲),丁酉为禄存、太阴阳寿宫,辛亥为司空(司空是官星),戊戌为少微(贵人)、文昌(贵人)等;

戊癸合化火,癸酉为太冲、大梁,癸亥为福星贵人、解仇贵人、天喜贵人、大司命,壬辰为天魁(贵人),壬午为天德贵神,丙午为大魁,戊午为少微(贵人)等;

庚乙合化木,丙戌为文昌、咸池,庚辰为天罡(武曲),乙卯为司禄存、司命,庚午为天魁、天贵,丙申为天乙贵人等。

甲辰、丙辰、戊辰、庚辰、壬辰、癸酉、戊酉、壬申、庚午、戊午、丙申、戊戌、庚戌、壬戌、癸亥、丁亥、丙戌、壬辰、丙午、戊辰、庚辰、丁酉、庚寅、戊寅、癸巳、丁巳、己巳、庚申、甲午、辛亥、戊申、庚申、壬申、庚戌、壬戌、甲戌、丁亥、癸亥、甲子、丙子、丙寅、戊寅、壬辰、甲辰、戊辰、庚辰、壬辰、丁巳、癸巳、甲午、戊午、辛未、甲未、丁未、壬申、甲申、庚申、壬申、丙辰等年生人(包括男、女)都是生肖猪、马、羊的解仇贵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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