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的党几届会?
十七届五中全会后,于2016年02月06日至0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中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指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任务....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决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和毒瘤”。 这意味着,自1945年中国共产党创建以来,党内首次出现了一个拥有明确身份定位的“敌人”——腐败分子。 腐败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并索取或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本质是权力腐化。 那么如何定义腐败行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①]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均属于贪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