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经济法会变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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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没有任何消息表明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因此第三十三条关于“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申请登记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其名称是否适当、注册资本是否真实等予以核查”的规定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工商局对企业注册资金的实际缴纳情况进行验资是法定职责,必须履行。否则属于行政不作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取消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而工商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职责之一就是向社会公开企业信息,所以工商局具备公示企业注册资金的资质和能力。通过查询北京工商局的网站就可以看到所有企业的注册资金。 如果股东没有实际支付现金或者没有其它非货币财产来实际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则工商局应当撤销该公司设立的登记或变更登记,同时向该公司的股东或公司负责人告知相应的处罚。

当然,如果股东已经实际支付了现金并且办理了银行存款凭证或者其他银行转账凭证,则证明股东已经实际缴纳了出资,工商局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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