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幼儿园从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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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幼儿园按照“先批准、后筹设”的原则,新建幼儿园应当进行必要的建设,使之符合省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建设标准。申请筹设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拟设立幼儿园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办报告以及举办者、园址、土地、资金、建筑规划设计方案、初步教职工配备等方面的有效证明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筹设幼儿园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请筹设。筹设期内,幼儿园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招收幼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投入正式运营。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核发筹设批准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正式设立申请书;(二)幼儿园章程; (三)拟任幼儿园园长、拟聘任幼儿园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资格证明和健康证明;(四)园舍、设施、设备、场地等有效证明材料;(五)幼儿园经费来源、数量、稳定性以及来源、数量、稳定性及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二十日内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并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专家和相关人员论证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批准设立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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